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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紀律檢查機關貫徹《中國共產黨紀律 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2021-07-28

          貴州省紀律檢查機關貫徹《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規范全省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督執紀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依規治黨、依規執紀,把監督執紀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落實打鐵還需自身硬的要求,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干部隊伍。

          第三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體現監督執紀的政治性,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堅持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紀為準繩,把握政策、寬嚴相濟,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風險點,強化對監督執紀各環節的監督制約。

          第四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把紀律挺在前面,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系,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五條  創新組織制度,建立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各市(州)紀委、貴安新區紀工委本級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第二章  領導體制及工作機制

          第一節  分級負責制

          第六條  貴州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省委委員、候補委員,省紀委委員,省管黨員領導干部,以及省委工作部門、省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各市(州)黨委、紀委以及貴安新區黨工委、紀工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第七條  市(州)、貴安新區和縣(市、區)紀委(紀工委)以及基層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

           

          第二節  分工負責制

          第八條  紀檢機關信訪部門負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紀委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對下級紀委信訪部門工作進行指導。

          第九條  紀檢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能。

          第十條  紀檢機關執紀監督審查部門負責所聯系地區和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執紀審查工作。

          第十一條紀檢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復議復查案件進行審核處理。

          第十二條  紀檢干部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和部門紀檢機關以及紀檢干部的監督執紀審查工作,對反映紀檢機關和紀檢干部的問題線索由紀檢干部監督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節  特別管轄

          第十三條  對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違紀問題,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并及時向對方通報情況。

          第十四條  上級紀檢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違紀問題進行執紀審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執紀審查。

          對指定審查的,由上級紀檢機關承辦部門商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后,按程序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四節  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中的重要問題,應當經集體研究后,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核、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作出立案審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等重要事項,紀檢機關應當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匯報并向上級紀委報告,形成明確意見后再正式行文請示。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

          第十七條  堅持主辦責任制。在線索處置、談話函詢中,均要明確一名主辦人,初步核實中核查組組長、執紀審查組組長為主辦人。主辦和經辦人員必須認真做好基礎工作,依紀依規、慎重妥善地提出工作意見和處置建議,做到工作涉及的各類問題都可追溯、有據可查、責任清晰。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紀檢干部是被審查人或者檢舉人近親屬、主要證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情形的,不得參與相關監督執紀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人、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選用借調人員、看護人員、審查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嚴格控制監督執紀各環節知悉范圍和時間,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監督執紀工作情況。進入立案環節后,審查組成員工作期間,應當使用專用手機、電腦、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實行編號管理,審查工作結束后收回檢查。匯報案情、傳遞審查材料應當使用加密設施,攜帶案卷材料應當專人專車、卷不離身。

          紀檢機關涉及監督執紀秘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第五節  加強對派駐機構的領導

          第二十條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機構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經常聽取工作匯報,加強統籌協調。派駐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和派出機關授權,對被監督單位黨的組織和黨員干部開展監督執紀審查工作,重要問題應當向派出機關請示報告,必要時可以向被監督單位黨組織通報。

           

          第三章  線索處置

          第一節  受理

          第二十一條  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違反黨紀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下一級紀委和派駐機構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

          信訪部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按照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以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精神、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其他涉法行為問題進行分類摘要,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執紀監督審查部門發現的問題線索,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填寫問題線索備案呈批表,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填寫問題線索移送呈批表,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后,連同問題線索原件,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程序轉送相關執紀監督審查部門承辦。

          第二十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按有關規定分類摘要并提出分辦建議,逐級報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移送相關執紀監督審查部門承辦。

          第二十四條  黨風政風監督部門收到上級紀委黨風政風監督部門交辦件后,按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其中屬于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問題線索,應在5內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按程序辦理。其他問題線索由黨風政風監督部門協調辦理。

           

          第二節  管理

          第二十五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對收到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填寫問題線索分辦呈批表,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核后,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按程序移送承辦部門。

          第二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線索管理處置各環節均須由經手人員簽名,全程登記備查。

           

          第三節  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常委,以及所轄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10工作日內,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報上一級紀委。

          第二十八條  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定期組織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匯報,進行分析研判,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提出處置要求。

          第二十九條  執紀監督審查部門應當每月定期匯總線索處置情況,在次月5日前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每月匯總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每月10日前向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上月問題線索處置情況。其中,屬于信訪舉報渠道的問題線索處置情況臺賬,應當同時抄送紀檢機關信訪部門。

           

          第四節  線索處置及歸檔

          第三十條  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

          第三十一條  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自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經集體討論研究,按照以下情形提出處置意見:

          (一)對反映問題可信度不高、難以查證核實的,按照談話函詢的方式提出處置意見;

          (二)對反映的問題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有可能構成違紀的,按照初步核實的方式提出處置意見;

          (三)對反映的問題具有一定可查性,但暫不具備核查條件,待條件成熟可開展核查的問題線索,按照暫存待查的方式提出處置意見;

          (四)對反映問題不實或重復反映已有結論的問題以及沒有可能開展核查的問題線索,按照予以了結的方式提出處置意見。

          處置意見提出后,承辦部門應當制定問題線索處置方案,填寫問題線索處置呈批表,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處置方案應列明線索來源、線索內容、處置方式、處置完成時限、有關要求等內容。

          前款第(四)項中屬實名舉報的,由承辦部門及時將核實處理情況回復實名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應當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歸檔材料應當齊全完整,載明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

           

          第四章  談話函詢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三十三條  采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承辦部門應當制定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

          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后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撰寫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后報批。

          情況報告應當列明被談話函詢人的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的依據以及辦理結果,由承辦人員簽名,填寫談話(函詢)辦結呈批表,按談話函詢時的報批程序進行審批。

          第三十五條  談話函詢結果應10工作日內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報備。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二節  談話

          第三十六條  談話方案應當列明問題線索主要內容、談話時間、地點、主談人、談話提綱。

          第三十七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必要時,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

          第三十八條  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由承辦部門出具委托談話函,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由所在的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

          第三十九條  與被談話人進行談話時,談話人員不得少于2人,每次談話時間不得連續超過6小時。

          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記錄應當由被談話人核對后,談話雙方簽字確認。談話后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節  函詢

          第四十條  函詢方案應當列明問題線索主要內容、需要說明的事項、回函時間。

          第四十一條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

          基層紀委(紀工委)開展函詢以該基層紀委(紀工委)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并抄送該基層黨委(黨工委)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15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

          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承辦部門,由承辦部門按程序逐級呈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四節  處理

          第四十三條  談話函詢后,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問題存在的,予以了結澄清,由承辦部門對其說明予以采信并向被談話函詢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及本人反饋;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其中,需要進行問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前款第(一)項中屬實名舉報的,由承辦部門及時將核實處理情況回復實名舉報人。 

          第四十四條  談話函詢對象必須在所在黨組織年度民主生活會上就談話函詢情況進行說明,存在問題的要作出檢討。本人在民主生活會上的發言提綱應當在會后15工作日內報紀檢機關承辦部門。

           

          第五章  初步核實

           

          第一節  審批

          第四十五條  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初步核實工作方案和安全預案,成立核查組,明確組長及成員,填寫初步核實呈批表,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

          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六條  經派出機關批準,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和監督單位黨委(黨組)除主要負責人外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屬于上一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初步核實的,初步核實工作方案應當報派出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第二節  證據收集

          第四十七條  核查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

          (一)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

          (二)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

          (三)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

          (四)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

          (五)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

          (六)進行鑒定勘驗;

          (七)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第四十八條  需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由承辦部門填寫案件查辦協作配合提(商)請函,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協調,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三節  初步核實處置

          第四十九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由承辦部門集體研究后,填寫初核情況報批表,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核,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初核情況報告應當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置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第五十條  初核情況處置經審批,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立案審查的,由承辦部門辦理;

          (二)予以了結的,由承辦部門將辦理結果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談話提醒的,由承辦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暫存待查的,由承辦部門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五)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的,有關黨組織應60日內作出處理,并在處理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紀檢機關承辦部門。

          (六)其他方式處理的,按相關程序辦理。

          前款第(二)、(五)中屬實名舉報的,由承辦部門及時將處理情況回復實名舉報人。 

           

          第六章  立案審查

          第一節  立案

          第五十一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

          凡報請批準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應當組織承辦部門集體研究,由承辦部門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填寫立案呈批表,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核、主要負責人審批(對需采取審查措施的,還應當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專題會議集體研究),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審查。

          第五十三條  凡立案審查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被審查人為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由承辦部門向所在黨委(黨組)通報。按干部管理權限,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同級黨委組織部門進行通報。

          第五十四條  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采取審查措施,由承辦部門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

          嚴重違紀涉嫌犯罪接受組織審查的,應當由承辦部門提供相關材料,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節  審查

          第五十五條  承辦部門應當制定審查方案,審查方案應當包括主要審查事項、擬采取的審查措施和相關事項,涉及的主要單位、部門及人員等。

          第五十六條  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查專題會議,研究確定審查方案。特殊情況下,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可以委托相關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查專題會議,被委托的相關負責人必須將研究確定的審查方案、措施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七條  審查方案確定后,承辦部門應當填寫審查方案呈批表,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核,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成立審查組,明確審查組組長,確定審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審批資產查詢、個人事項查詢、通訊情況查詢、技術調查、限制出境和涉案款物處置等事項。

          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召集審查組研究提出審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審批一般信息查詢,對調查取證審核把關。

          第五十八條  審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進展情況,遇重要事項及時請示。

          第五十九條  審查談話、執行審查措施、調查取證等審查事項,必須2以上執紀人員共同進行。

          與被審查人、重要涉案人員談話,重要的外查取證,暫扣、封存涉案款物,應當以本機關人員為主,借調人員一般安排從事輔助性工作。

          第六十條  立案審查后,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與被審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人端正態度、配合調查。

          審查期間對被審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對照理想信念宗旨,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和反思材料。

          審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六十一條  外查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外查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重要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外查工作期間,執紀人員不得個人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調查措施,不得從事與外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第六十  審查談話、重要的調查談話和暫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調查取證環節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和審查組分別保管,定期核查。

          第六十  未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人或者其他談話調查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談話或者重要的調查談話,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

          第六十  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審查期間的錄音錄像、談話筆錄、涉案款物登記表,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

          第六十  審查組在查明違紀事實后,應當撰寫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要求被審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第六十  審查工作結束,審查組應當經集體討論,形成審查報告,列明被審查人基本情況、問題線索來源及審查依據、審查過程、主要違紀事實、被審查人的態度和認識、處理建議及黨紀依據,并由審查組組長及有關人員簽名。

          對執紀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應當形成專題報告。

          第六十  重要涉案人員必須到案但又因出境、失蹤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的,可以中止審查;因被審查人在審查過程中死亡并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的,可以終止審查。中止、終止審查應當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重大案件終止審查要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并報上一級紀檢機關備案。對審查中止、終止的案件,如發現新的證據或被審查人的其他重大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案件定性的,可按程序報批后重新啟動審查。

           

          第三節  取證

          第六十  審查組可以依照相關紀律規定,經審批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證據:

          (一)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談話;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查詢有關信息;

          (三)暫扣、封存、凍結涉案款物;

          (四)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需要提請有關機關協助的,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手續,并隨時核對情況,防止擅自擴大范圍、延長時限。

          第六十  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受侵害人的陳述、被審查人的陳述、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現場筆錄、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筆錄。證據應當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調取的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組統一保管。

          七十  嚴格依規收集、鑒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調查取證收集物證、書證,應當盡量收取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拍照、復制,但需注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書證還需由原件的保存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

           

          第四節  審查終結

          第七十一條  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從批準立案審查之日起至批準移送審理之日止。

          第七十二條  案件重大、疑難、復雜,涉及人員多、涉及面廣,取證困難,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的,承辦部門應當填寫延長立案審查期限呈批表,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報上一級紀檢機關批準。一案可以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

          第七十三條  審查結束后,承辦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填寫審查情況報批表,連同審查報告以及懺悔反思材料、違紀事實材料、涉案款物報告,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核,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填寫案件移送審理登記表,依照規定移送審理。

          第七十四條  審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案結卷成、事畢歸檔。

          七章  審  理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七十五條  審理工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提出紀律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堅持審查與審理分離,審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分管執紀審查部門的相關負責人不得同時分管案件審理部門。

           

          第二節  審理程序

          第七十六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報告及案卷材料后,應當組成2人以上的審理組,并確定1人主辦。審理人員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進行形式審核,對符合移送條件的,應當填寫案件審理受理呈批表,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予以受理;對不符合移送條件的,應當要求執紀審查部門補充相關材料。

          (二)審理人員應當全面審閱案卷材料。審閱案卷材料,應當制作閱卷筆錄,對案件程序、事實、證據、定性及量紀情節等提出閱卷意見。

          (三)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補充調查不得超過2次,每次不得超過30日。

          (四)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制作違紀事實材料,經案件審理部門集體審議后,與被審查人談話,告知權利義務,核對違紀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因情況特殊不宜進行談話的,應當報相關負責人批準。

          談話筆錄、審理認定的違紀事實材料應當現場交由被審查人核對簽字。對被審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見或辯解,應當予以采納,必要時由執紀審查部門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不合理的,由執紀審查部門有針對性地寫出說明。被審查人拒絕簽署意見的,由審理人員在違紀事實材料上注明,并由參與見面的審理人員簽名。對談話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案件審理部門應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報告,需要向相關部門通報的要及時通報。

          (五)審理組審理后,撰寫審理報告,并經集體審議,審議情況應予記錄,由參加審議的人員核對簽名后入卷。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后再作出決定。

          審理報告應當列明被審查人基本情況、線索來源、違紀事實、涉案款物、執紀審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及思想轉變過程。

          (六)審理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請紀委常委會議審議。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辦公廳(室)名義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七)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紀律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同上級紀委溝通,形成處理意見。 

          (八)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在30日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九)審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30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重新調查移送審理后,重新計算審理時限;退回補證的,補證時間不計入審理時限。

          第七十七條  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執紀審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或者對違紀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準可提前介入審理。

          提請案件審理部門提前介入審理,執紀審查部門與案件審理部門溝通后提出意見,經雙方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案件審理部門應10工作日內提出提前介入審理的意見建議,報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反饋執紀審查部門。

          第七十八條  追究依法受到刑事處罰黨員的黨紀責任,由案件審理部門直接提取有關材料,依據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相應的黨紀處分意見,提請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案件審理部門提取有關材料后經初步審查,發現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外還有其他違紀線索的,報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后轉交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按程序辦理。

          受到行政處、政紀處分或者被問責、組織處理后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以及涉嫌犯罪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撤銷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裁定終止審理,但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由執紀審查部門提取有關材料,辦理立案手續,按照有關規定調查核實。

           

          第三節  移送

          第七十九條  被審查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相關事宜。執紀審查部門應當在通知司法機關之日7個工作日內,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后,執紀審查部門應當跟蹤了解處置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違規過問、干預處置工作。

          審理工作完成后,對涉及的其他黨員、干部問題線索,經批準應當及時移送有關紀檢機關處置。

           

          第四節  復議復查

          第八十條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應當由批準處分的黨委或者紀檢機關受理;需要復議復查的,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受理。

          申訴辦理部門成立復查組,調閱原案案卷,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經集體研究后,提出辦理意見,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或者經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作出復議復查決定。決定應當告知申訴人,抄送相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堅持復議復查與審查審理分立,原案審查、審理人員不得參與復議復查。

          復議復查工作應當90內辦結。

           

          第八章  涉案款物

           

          第一節  執行

          第八十一條  暫扣、封存、凍結、移交涉案款物,承辦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后執行。

          第八十二條  執行暫扣、封存措施,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現場填寫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簽名。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鑒定的,要專門封存保管。

           

          第二節  保管

          第八十三條  紀檢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款物。嚴禁私自占有、處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八十四條嚴格履行涉案款物交接、調取手續,保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涉案款物對賬核實。

          第八十五條  派駐機構涉案款交由派出機關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涉案物品由派駐機構集中統一保管。

          派駐機構集中統一保管涉案物品有困難的,可以由派出它的紀檢機關財務部門統一保管。

           

          第三節  處理

          第八十六條  審查過程中認定不是違紀所得的款物或者不能證明違紀違法行為的款物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及時解除暫予扣留、封存措施。由承辦部門填寫解除暫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單,將解除暫予扣留、封存的款物發還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發還時應當按清單與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當面清點,并辦理簽收手續。

          第八十七條經審理認定為違紀所得款物的,應當依規依紀予以沒收、追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

          對涉嫌犯罪所得款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對經認定不屬于違紀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后依紀依規予以返還,辦理簽收手續。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一節  教育管理

          第八十八條  紀檢機關應當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干部準入制度,嚴把政治安全關,監督執紀人員必須對黨忠誠、忠于職守、敢于擔當、嚴守紀律,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

          紀檢機關應當加強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嚴格教育、管理、監督,切實履行自身建設主體責任。

          第八十九條  審查組應當設立臨時黨支部。由承辦部門書面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成立臨時黨支部的事由、目的,經上一級黨組織書面反饋批復意見后,按程序選舉產生臨時黨支部書記及支部委員。臨時黨支部應當加強對審查組成員的教育監督,開展政策理論學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問題、進行批評糾正,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九十條  審查組需要借調人員的,一般應從審查人才庫抽選,由承辦部門向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借調人員的書面申請,說明借調原因、時間等,并填寫借調監督執紀人員呈批表,經承辦部門相關負責人審批后送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由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并向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書面函告或通知借調事宜。

          借調實行一案一借,不得連續多次借調。借調機關應當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監督,借調結束后由審查組寫出鑒定,經承辦部門同意后,送紀檢機關組織部門向借調人員所在單位反饋。借調單位和領導干部不得干預借調人員崗位調整、職務晉升等事項。

           

          第二節  紀律約束

          第九十一條  對紀檢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受請托人應當向審查組組長、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

          第九十  審查組成員不得私自接觸被審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不得擅自采取調查措施。發現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審查組組長、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直至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

          第九十  對紀檢干部越權接觸相關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私存線索、跑風漏氣、違反安全保密規定,接受請托、干預審查、以案謀私、辦人情案,以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請和財物等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肅處理。

          第九十四條  在監督執紀過程中,對談話對象檢舉揭發與本案不直接相關人員并屬于按程序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應當由其本人書寫,不以問答、制作筆錄方式記載,密封后交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徑送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

          如涉及上一級黨委管理干部,承辦部門應當在7日內將問題線索原件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由其在7日內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上一級紀檢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十五條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內,不得從事與紀律檢查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三節   責任追究

          第九十六條  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組組長是執紀審查安全第一責任人,審查組應當指定專人擔任安全員。被審查人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市(州)及所轄縣(市、區)被審查人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在8小時內逐級上報至貴州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及時做好輿論引導。

          市(州)及以下紀檢機關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市(州)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貴州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檢討,由貴州省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通報、嚴肅問責。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督促整改。

          第九十七條  開展“一案雙查”,對審查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紀檢干部嚴重違紀的,既追究直接責任,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派駐紀檢,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執行本辦法。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信息來源:貴州省紀委監察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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